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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案例的相关规定

一、离婚案例 【案例】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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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案例的相关规定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7 19:48 热度:


一、离婚案例
 
【案例】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二、新婚姻法对离婚案件的相关规定
 
法官解释说,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依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补偿;
 
2、依现行法律规定,女方生育功能障碍也不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
 
什么条件下赔偿能得到支持? 除上述情形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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