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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房产分割,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徐某;被告李某。 案情:原、被告于2018年自行相识、恋爱,2018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因原告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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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4 09:15 热度:


离婚房产分割,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徐某;被告李某。
案情:原、被告于2018年自行相识、恋爱,2018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因原告吸毒,并因吸毒被劳教,致夫妻感情淡漠。被告于2019年起离家在外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置本市零陵路某室房屋,双方确认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法院裁判:
关于零陵路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产权人虽登记在被告名下,因该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要求该房屋归己所有,考虑到该房登记为被告名下,且原告现并不在内居住,故该房归被告所有较妥,被告应按双方庭审中确定的250万元价值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由于原告在婚后曾有吸毒行为并予以强制劳教,确实伤害了夫妻感情,也给被告心灵上带来一定伤害,对此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另外,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名下南码头路房屋擅自将产权过户至其妹妹名下,此举侵害了被告利益,对此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基于原告的过错行为,故分割财产时原告予以适当少分,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处。
离婚后,坐落于本市零陵路某室被告名下产权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房屋补偿款人民币90万元。
【注:除下来相当于250万元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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