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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应诉,最终婚姻无法挽回

消极应诉,最终婚姻无法挽回 陈某与王某于2006年6月5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8年8月25日生育了儿子陈某羽。结婚伊始,陈某与王某的感情还算融洽。时间一长,双方由于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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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应诉,最终婚姻无法挽回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5 14:39 热度:


消极应诉,最终婚姻无法挽回
陈某与王某于2006年6月5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8年8月25日生育了儿子陈某羽。结婚伊始,陈某与王某的感情还算融洽。时间一长,双方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等格格不入,无法有效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王某性格外向,陈某性格内向,这几年双方因为经济方面的问题彼此之间矛盾日益增多。王某因此长期离家不归,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无法调和,婚姻已经名存实亡。陈某无奈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在王某极不配合法院诉讼程序未到庭的情况下支持陈某的离婚请求。王某在得知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又心有不甘,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法院庭审中,面对法官怎么挽回这段婚姻的提问,王某未提出任何有效的消除双方隔阂的意见只是强调为了小孩的更好成长不能离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在我们平常遇到的离婚案件中,一方首次诉请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婚姻没有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况(若出现则需要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准许离婚。王某在离婚诉讼一审阶段,明知陈某已诉请法院要求离婚。王某采取回避态度,拒接法官电话,拒不沟通,据不参加庭审。一审法官正是因为王某对待陈某诉讼离婚的态度,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支持了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却又不拿不出行之有效的维护双方婚姻关系的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双方婚姻关系至此终结。
此案告诉我们,夫妻双方婚姻出现问题,不想离婚的一方面对对方离婚诉讼时,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庭审程序,一味逃避解决不了问题也逃避不了离婚。王某一审未积极应诉已经错失了主动权,二审未聘请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虽提交了上千字的陈情书,但不得要害,依然逃脱不了败诉。诉讼离婚有其专业的程序规则和婚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标准,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积极应诉才能最大范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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