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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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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2 14:37 热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上诉人在2012年至2014年间有出轨和外遇的行为。2015年10月初被上诉人搬离上诉人母亲家与上诉人分居至今。
马某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母亲之间的婆媳关系不是主要矛盾。因为上诉人的工作性质需要长期在外出差,导致夫妻交流比较少的责任并不在被上诉人一方。上诉人此前也提出过离婚,但是上诉人后来并不同意,上诉人的母亲也不同意。2015年10月因为生活琐事,上诉人母亲要求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起搬出去,但上诉人不愿意搬走,所以客观上造成了分居情况。被上诉人认为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不同意离婚。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陈某某抚养,并分割夫妻财产。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要求与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上诉人表示珍惜夫妻感情,愿意通过努力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是积极弥补夫妻感情裂痕的行为,本院也希望夫妻关系能得到改善。综上,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对陈某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赵 炜
审判员 金 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费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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