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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随母靠低保生活并辍学 父亲要回抚养权

7岁的豆豆是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然而在邻居和老师的眼里,这个看似活泼开朗却又过早懂事的女孩挺可怜的。睡地板、做家务、吃不饱、经常迟到、旷课直至辍学这些事情都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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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随母靠低保生活并辍学 父亲要回抚养权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5 10:56 热度:


       7岁的豆豆是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然而在邻居和老师的眼里,这个看似活泼开朗却又过早懂事的女孩“挺可怜的”。睡地板、做家务、吃不饱、经常迟到、旷课直至辍学……这些事情都发生在年仅7岁的她身上。于是,豆豆的父亲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要向前妻张女士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女孩跟着生母靠低保生活
  2012年,吴先生和张女士的女儿豆豆出生了,本该是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2015年初,吴先生和张女士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豆豆随父亲吴先生和奶奶共同生活。不久,张女士去了国外。
  2018年,远在国外的张女士回来了,她已再婚并又生了一个男孩。这次,张女士找吴先生商量,说她现任丈夫经济条件不错,又是外籍人士,以后可以带豆豆出国念书,希望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吴先生考虑到自己收入一般,而张女士能给豆豆更好的生活和未来,便同意了。
  然而张女士要回豆豆的抚养权后,吴先生和他的母亲提出探望豆豆,却屡遭拒绝。他们从邻居那里了解到,张女士一家四口都在吃低保,豆豆一个人上下学,而且经常吃不饱饭,在家睡地板,还要做很多家务。老师说豆豆上学常常迟到甚至旷课,也经常联系不到家长……
  知道情况后,吴先生愤怒不已,认为当初自己是为了孩子有更好的生活才把孩子交给张女士抚养,可没想到张女士却以孩子名义申请低保,还变相虐待孩子,不顾孩子的安危。于是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要回豆豆的抚养权,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豆豆满18周岁为止。
  一审中,吴先生提供了一段豆豆表示想跟爸爸和奶奶一起生活的视频,但法院在询问豆豆的想法时,豆豆又说想同张女士一起生活。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请。吴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调查还原女孩生活学习实况
  二审中,吴先生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张女士户籍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女士及其配偶、其子和豆豆共享低保;豆豆就读学校提供的一份张女士出具的免责情况说明,“豆豆因家庭特殊情况不便每天接送,需孩子在放学后自行回家,途中出现意外情况后果自负”;豆豆奶奶与学校老师、邻居的谈话录音等。
  对离异家庭孩子的抚养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主审法官决定走访豆豆就读的学校和张女士居住小区等多地,了解实际情况。
  “豆豆这个孩子太可怜了,虽然表面看起来活泼开朗,但其实内心很缺乏安全感。才小学一年级的孩子,独自上下学,单程就要40分钟,还常常迟到甚至是旷课,老师跟她妈妈沟通多次也无效。在我们这里念完一年级后,今年九月就转学了……”某中心小学校长在法官走访时这样说道,同时证实张女士曾向学校出具过免责情况说明。
  法官随即又奔赴豆豆就读的新学校了解情况。“豆豆是今年九月份才来的,但一个月后她妈妈就提出休学两年,说要带她出国读书。休学手续要下学期才能办好,但豆豆国庆后就再也没来过学校。”豆豆新学校的班主任宋老师说。
  随后,法官又来到张女士居住的小区,按了许久门铃也无人应答。小区居委会的一位负责人说:“听说过张女士的情况,她目前又怀了身孕,准备生第三胎。豆豆的奶奶曾经来居委会说,张女士拒绝吴先生和她探望孩子。豆豆的外婆也说张女士脾气暴躁,看不惯她让孩子睡地板、做繁重的家务,为此与张女士还吵过架……”
  除了实地走访调查和多方核实证据,上海一中院还请了心理咨询师为张女士和孩子进行心理评估。对豆豆的咨询结果是:“情绪稳定,但防御、戒备,回答问题明显是有备而来,刻板生硬,像在背书……”而张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心理评估。
  此外,法院一直无法联系到张女士,直至本案宣判,张女士始终没有露面,一、二审她均委托其现任丈夫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母亲抚养不当  改判抚养权归父亲
  综合多方调查、取证的情况,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关于豆豆目前的生活状况。张女士称将带豆豆赴海外就学,却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张女士在没有为豆豆联系海外学校的情况下,便给豆豆办理了休学手续,致使豆豆辍学,侵犯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次,关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张女士及其配偶没有稳定的工作,还在领取低保,并且也没有提供除低保外的额外收入和资产情况,无法证明有抚养豆豆的经济条件。
  第三,监护人有保障被监护人安全的义务。学校要求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小学一年级的豆豆却需要单程花费40分钟以上的时间独自上下学,张女士为此还向学校出具免责情况说明,对豆豆有失监护职责。
  第四,关于豆豆的意愿。豆豆未满八周岁,身心发育还不够健全,思想、言行易被成年人控制,其关于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意愿表述前后不一,未到应当听取孩子本人意愿的年龄,且子女的意愿也非法院确定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第五,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存在和实现。张女士拒绝提供豆豆的学习、生活信息,不让豆豆与吴先生接触,致父女无法团聚,对孩子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不利于豆豆的身心健康成长。
  第六,吴先生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吴先生的母亲出具了愿意协助抚养豆豆的书面声明。并且双方离婚后吴先生抚养豆豆的时间较张女士更长,且当时吴先生也配合张女士探望豆豆。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吴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同时结合豆豆的实际需要、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张女士再孕再育、领取低保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张女士支付豆豆抚养费标准为每月250元。
  ■法官提醒■
  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郭海云指出,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需要对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情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同时,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应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去考虑和解决问题,遇事冷静处理,正面引导孩子爱父母双亲,努力创造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尽可能减轻因双方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及负面影响,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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