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离婚案例 > >
律师

离婚诉讼典型案例:析家庭纷争,护合法权益

徐某诉刘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徐某患病发生矛盾,双方自 2019 年 8 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随刘某生活。徐某曾于 2019 年、2020 年两次..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诉讼典型案例:析家庭纷争,护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03 16:34 热度:


徐某诉刘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徐某患病发生矛盾,双方自 2019 年 8 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随刘某生活。徐某曾于 2019 年、2020 年两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1 年 4 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徐某与刘某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感情不和离婚的典型案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案例明确了该法条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了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同时也强调了在维护家庭稳定的基础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婚姻关系,应依法准予离婚,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韩某于 1986 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韩某名下,育有一子已成年。2020 年 6 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某在争吵过程中报警。2021 年 5 月,韩某对刘某实施殴打行为致其轻伤二级,双方自此分居。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承认有一定感情基础,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家庭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刘某在情感上对被告韩某的暴力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经调解,被告名下价值 150 万元的房屋归其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 85 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积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典型案件。被告韩某对原告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致轻伤,原告虽未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在财产分割及处理中主张被告少分或不分财产。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情节,以倾斜性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为中心,使被告认识到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既避免了因房屋价值评估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也体现了法院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保护,反对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
 
尹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尹某与李某某于 2011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 2017 年 10 月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坐落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套,2019 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 730 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尹某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1500 元。
裁判结果: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解,李某某同意离婚并协商。考虑到孩子随母亲生活等因素,李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尹某房款 180 万元,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障了买方及时办理过户。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依法调解婚姻关系破裂情况下男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男方私自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女方财产权利,女方及时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自身财产权利遭到侵害。法院及时审查女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阻断房产过户,为女方顺利分割售房款赢得有利条件。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既保护了女方合法财产权利,又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减轻了对房屋买受人权利实现的影响,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买某诉蔡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买某与蔡某于 2014 年 2 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买某婚后没有工作,家庭支出由蔡某负担。买某、蔡某因感情不和,自 2019 年 10 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婚生子均由买某实际照料,并由买某支付学费、保育费、伙食费、医疗费等费用。买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由蔡某支付家务经济补偿 10 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和探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家务经济补偿问题,买某婚后没有工作且自 2019 年 10 月起独自抚养二子,可认定其在抚育子女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有权要求蔡某予以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和时间、蔡某负担能力及买某家务劳动预期等因素,法院判决蔡某给付买某经济补偿 10 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裁判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需要,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无偿家务劳动中,影响甚至放弃自身职业发展的情况较为普遍。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家庭义务更多的一方理应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前提为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导致实践中适用率不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此案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领域深入实施《民法典》的积极实践,对于正确认识家务劳动价值,增强家庭责任观念,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具有积极意义。

 


关闭窗口
上一篇:离婚律师咨询:几个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真实案例
下一篇:离婚诉讼并非易事,理性协商高效地解决婚姻问题

相关阅读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

案例详情​ 孙女士和胡先生结婚 5 年,婚后胡先生脾气暴躁,经常对孙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孙女士多次受伤,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在一次严重的暴力事件后,孙女士决定不再忍受,向法...

一方存在赌博恶习的离婚案例​

案例详情​ 刘女士和张先生结婚 8 年,婚后张先生染上赌博恶习,不仅将家庭积蓄输光,还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累计债务达 80 万。刘女士多次劝说无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夫...

存在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案例详情​ 陈女士和李先生结婚 10 年,在婚姻期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50 万用于投资生意,但生意失败,借款无法偿还。现在债权人要求李先生还钱,李先生则认为这是夫...

抚养权争夺引发的离婚案​

案例详情​ 吴女士和郑先生育有一子,今年 8 岁。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吴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稳定,且平时对孩子照顾细致,孩子一直跟随她生活。郑先...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