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离婚案例 > >
律师

怎么给付抚养费才合理?

(一)基本案情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怎么给付抚养费才合理?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10:19 热度:


  (一)基本案情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昌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怎么给付抚养费才合理?
  (二)裁判结果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关闭窗口
上一篇:未离婚单独要求支付小孩抚养费获支持
下一篇:离婚后约定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相关阅读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

案例详情​ 孙女士和胡先生结婚 5 年,婚后胡先生脾气暴躁,经常对孙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孙女士多次受伤,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在一次严重的暴力事件后,孙女士决定不再忍受,向法...

一方存在赌博恶习的离婚案例​

案例详情​ 刘女士和张先生结婚 8 年,婚后张先生染上赌博恶习,不仅将家庭积蓄输光,还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累计债务达 80 万。刘女士多次劝说无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夫...

存在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案例详情​ 陈女士和李先生结婚 10 年,在婚姻期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50 万用于投资生意,但生意失败,借款无法偿还。现在债权人要求李先生还钱,李先生则认为这是夫...

抚养权争夺引发的离婚案​

案例详情​ 吴女士和郑先生育有一子,今年 8 岁。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吴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稳定,且平时对孩子照顾细致,孩子一直跟随她生活。郑先...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