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离婚案例 > >
律师

离婚后约定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驳回了孩子父亲因探视不成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后约定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10:20 热度: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驳回了孩子父亲因探视不成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先生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约定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2013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视,至法院探视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视时间问题,李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如王女士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但此后双方就探视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王女士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故李先生、王女士在协议约定如王女士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女士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李先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对于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和解协议无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中,王女士辩称,李先生从来没有主动与其联系要求探望孩子,每次都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能按期支付抚养费,并主动联系探望孩子事宜,其会给予配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上诉人李先生主张被上诉人王女士违约,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离婚后,有些父母会将因离婚中所产生的种种纠纷与矛盾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自觉地转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将孩子视作私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设置各种障碍,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会以拒付抚养费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对抗,使得探望权的实现成为当下审判执行上的一个难题。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对于此类协议法院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上一篇:怎么给付抚养费才合理?
下一篇:离婚案件执行中的三大难题及对策

相关阅读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

案例详情​ 孙女士和胡先生结婚 5 年,婚后胡先生脾气暴躁,经常对孙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孙女士多次受伤,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在一次严重的暴力事件后,孙女士决定不再忍受,向法...

一方存在赌博恶习的离婚案例​

案例详情​ 刘女士和张先生结婚 8 年,婚后张先生染上赌博恶习,不仅将家庭积蓄输光,还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累计债务达 80 万。刘女士多次劝说无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夫...

存在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案例详情​ 陈女士和李先生结婚 10 年,在婚姻期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50 万用于投资生意,但生意失败,借款无法偿还。现在债权人要求李先生还钱,李先生则认为这是夫...

抚养权争夺引发的离婚案​

案例详情​ 吴女士和郑先生育有一子,今年 8 岁。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吴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稳定,且平时对孩子照顾细致,孩子一直跟随她生活。郑先...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