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 >
律师

离婚后仍同居财产怎么分割

一、离婚后仍同居财产怎么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后仍同居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14:48 热度:


一、离婚后仍同居财产怎么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法院具体分割财产时,会充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但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养,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另一方对其生前扶养较多,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
 
二、解除同居关系有哪些方式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有两种方式:
 
(一)、以协议方式解除: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二)、以诉讼方式解除:
 
一种情况: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按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大体上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抚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期间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继承遗产: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现实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在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实际这样的行为可以说就是形成了同居关系的,但毕竟此时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因此这样的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如果双方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债务等等也是需要一并做出处理。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结婚一年老婆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相关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家庭不与其他家庭成员分离的,应当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再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丈夫的个人财产分开。 和妻子。 属于个人财产还是...

夫妻分割财产时,孩子有份额吗?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时,子女无股份,但双方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给与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约定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居住地人民...

夫妻离婚后如何将房产分割变现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可以直接卖掉房产,并直接对资金进行分割即可,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