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常见问题 > >
律师

在女方哺乳期可以起诉离婚吗

一、在女方哺乳期可以起诉离婚吗 哺乳期离婚是指在哺乳期中发生的夫妻双方离婚事件。与此有关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婴儿抚养问题、婴儿归属问题等。 男女..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在女方哺乳期可以起诉离婚吗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11:31 热度:


一、在女方哺乳期可以起诉离婚吗
 
哺乳期离婚是指在哺乳期中发生的夫妻双方离婚事件。与此有关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婴儿抚养问题、婴儿归属问题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诉讼离婚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出于对女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一般来说男方如果起诉离婚,必须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比如孩子为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但是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二、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六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哺乳期一般是指在生下孩子之后的一年内,这个时候孩子还比较小,就很需要母亲的哺乳、照顾。而这段期间,若是男方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不存在特殊情形的话,那法院是不会受理其离婚的请求。不过,要是由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就没有这样的限制。

 


关闭窗口
上一篇:离婚诉讼立案多久可以开庭
下一篇:配偶下落不明可否起诉离婚

相关阅读

离婚时,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

离婚时,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取决于该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知识产权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么该收益属...

离婚时,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是否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方式取决于父母出资时的意愿表示。如果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离婚时如何处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离婚时的处理方式需根据收益的性质来确定。如果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