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课堂 > >
律师

离婚后公房房产将如何分配

一、离婚后公房房产将如何分配 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后公房房产将如何分配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7 20:01 热度:


一、离婚后公房房产将如何分配
 
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公有产权房,俗称“公产房”,即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归老百姓个人,而是归有关的单位或组织,比如房管所等等。
 
二、离婚时公产房如何分割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1)婚后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虽以一方名义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2)婚后一方贷款购买公房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贷款双方其所购房屋共同偿还借款,该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3)婚前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
 
在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论是否取得房产证都不进行房产分割。
 
(4)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公房
 
在婚前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其所购房屋为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该房共同还款部分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为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就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5)“部分产权”公房的分割
 
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权。待取得房产证之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关闭窗口
上一篇:起诉离婚要去什么地方去起诉
下一篇: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条件是什么

相关阅读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哪些离婚方式?​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立即颁发离婚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一方在国外定居,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国内一方的情况较为熟悉,便于开展诉讼程序,包括送达法律文...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当双方均外出打工时,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分情况判断。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果都未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那么按照一般规定,由被告户籍...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若一方外出打工,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需分情况确定。如果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外出打工一方经常居住地不固定,在原...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