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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一、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一)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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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20:01 热度:


一、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一)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哪些因素
  1、考虑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的分割。
 
  2、考虑一方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
 
  3、考虑生活的需要
 
  对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4、考虑财产来源
 
  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的,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
 
  5、考虑对家庭付出的大小
 
  双方当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当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补足。
 
  6、考虑是否存在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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