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律师

离婚后未分割财产诉讼怎么办

一、离婚后未分割财产诉讼怎么办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后未分割财产诉讼怎么办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6 14:21 热度:


一、离婚后未分割财产诉讼怎么办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时,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也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离婚时,公积金能分不能取
 
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不好强制执行,那在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呢?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芬介绍,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也是可以分割的,“只是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权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积金与分割其他财产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离婚是不属于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的。”
 
综上所述,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有没有分割的部分财产那么是可以到法院要求对这部分财产重新分割的,但是需要注意离婚后的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在两年可以重新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所以需要注意时间。

 


关闭窗口
上一篇:离婚后时未处理财产有时效吗
下一篇:包工程负债老婆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相关阅读

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能否

问题:协议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如隐瞒房产、存款、股权等),欺骗自己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自己发现了该部分隐瞒的财产,能否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金银首饰、奢侈品,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奢侈品(如名牌包包、手表、珠宝等),离婚时,该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采取何种方式?若一方主张该类财产为个人专用物...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离婚时能否要求多分财产?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内存在出轨行为(如与他人同居、发生婚外情等),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无过错方...

上海离婚律师-子女抚养费能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但离婚后,因子女患病、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基本生活,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条件...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