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律师

离婚后房子归一方再卖掉有年限吗

离婚后房子归一方再卖掉有年限吗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离婚后房屋归一方的,房屋就是一方的财产,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房屋,卖是没有年限限制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后房子归一方再卖掉有年限吗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20:11 热度:


离婚后房子归一方再卖掉有年限吗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离婚后房屋归一方的,房屋就是一方的财产,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房屋,卖是没有年限限制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条件
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需要男女双方自愿解除,若双方或一方不愿意,则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来判断,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也可以导致婚姻关系解除。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可因当事人自愿而解除。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分户程序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成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建立户籍档案。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关闭窗口
上一篇:还没离婚孩子能抱过来吗
下一篇:女方起诉离婚要注意哪些才能离的快

相关阅读

离婚时,涉及企业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涉及企业股权分割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公司章程对股权分割无特殊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股权份额。例如,夫妻共同持有某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探视的具体方式,比如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

离婚时,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

离婚时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多方面着手争取。首先,突出自身抚养条件的优势。在经济方面,提供稳定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显示自己有...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在什么情况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例如,直接抚养子女...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