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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巨额补偿费的效力有用吗

一、离婚协议约定巨额补偿费的效力有用吗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补偿条款当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只要协议书当中关于赔偿的相关约定完全是当事人自愿的,那在之后就不能随便的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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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巨额补偿费的效力有用吗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11:59 热度:


一、离婚协议约定巨额补偿费的效力有用吗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补偿条款当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只要协议书当中关于赔偿的相关约定完全是当事人自愿的,那在之后就不能随便的反悔了。不过离婚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该是在双方领了离婚证以后。假如是通过胁迫的这种方式强制性的要求对方约定赔偿条款的,协议就无效。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双方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而如果一方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那么还是选择协议离婚的话,那么在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双方的赔偿问题,只要双方签字后那么都是由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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