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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1-07 19:50


       
原告:颜XX(委托人)
 
法定代理人:韩XX(系原告之母)
 
被告:颜X
 
       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11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1日共同生育原告。2014年12月30日,原告母亲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原告由原告母亲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了原告母亲的诉请。此后,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至今。
 
       律师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明确不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原告母亲当时的收入能力可以负担原告当时的抚养费支出。但现距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之时已逾三年且原告已就读小学,根据常理可知原告的实际需求确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有权在其增加的实际需求范围内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我方主张应考虑原告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增长幅度与原告所处的受教育阶段、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要求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
 
       律师建议:婚姻家事问题是情理与法理交叉存在的领域,法律会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对于有理有据的要求我们应积极合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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