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过错一方在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如何判?案例解读。
原告HOWA某某;被告李某。
案情:
原、被告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原告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大陆之间经商,夫妻聚少离多。2005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重婚,因而产生矛盾。另查明,2012年11月原告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认为婚后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原告在婚姻中的重大过错,由被告取得80%、原告得20%。
原告主张,婚后财产临平路XXX号第一座名义2101室、501室和横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原告全额购买,分割时由原告取得60%、被告得40%,
法院裁判:
由于三处系争房屋均系原、被告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告婚后的重婚行为确为婚姻过错行为,应该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予以惩戒,但原告主张的出资状况亦需要在产权分割时予以一并考虑,本院酌情确定原、被告产权分割比例为40%和60%更加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