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同居07年登记,婚姻效力何时起算
【案情简介】
徐先生与王女士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2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小轿车、股票、现金等全部在王女士名下且都是登记在2007年12月之前,婚后于2008年4月1日王女士离开并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涉案财产系王女士个人婚前财产,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6月徐先生起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
双方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起算,判决:一、准许徐先生与王女士离婚;二、共同财产牌照为渝XXXXXX的小汽车、位于重庆市XX村XX号XX号房屋相关权利归徐先生所有……。
【律师分析】
由于本案双方的财产大部分形成于结婚登记之前,所以婚姻关系的效力起算时间与双方财产的性质密切相关,直接决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登记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就本案而言,王女士与徐先生从2003年即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05年6月4日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因此,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2005年6月4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