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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11-02 14:39


       
1、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份相识,于2009年9月28日生育大儿子,于2013年7月1日生育小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月25日被告离家,两个儿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也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
2、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对于孩子都有抚养义务
3、在类似的家庭纠纷中前期可以先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效果更好,后期一般不会涉及执行问题,协商不成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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