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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1-06 14:38


       
张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律师。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非婚生女儿“唐某”由张某抚养;2、判决唐某支付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至起诉时的抚养费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3、诉讼费由唐某承担。被告唐某应诉后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儿“唐某”由张某抚养,被告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自2018年8月起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止,其中截至本判决作出日前期间的抚养费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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