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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09 14:3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2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3个月就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本着白头到老的想法与被上诉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随着对被上诉人的逐步了解,发现与被上诉人三观不合,消费观念也不同,被上诉人还存在作风问题。目前,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崔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有感情的,被上诉人也没有作风问题。崔某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判决离婚;2.无财产纠纷;3.本案诉讼费由崔某某承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对王某要求与崔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就本案而言,双方自行相识相恋,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系再婚,应当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夫妻间出现的裂痕,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综上,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一审法院对王某的离婚诉请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赵 炜
审判员 金 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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