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女士和李先生结婚 10 年,在婚姻期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50 万用于投资生意,但生意失败,借款无法偿还。现在债权人要求李先生还钱,李先生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也应承担。陈女士认为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矛盾激化,陈女士决定离婚,并要求在离婚时明确该债务与自己无关。
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诉求包括判决离婚,明确李先生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价值 180 万的房产和 30 万存款。李先生则坚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女士共同偿还,在财产分割上也要求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例中,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借款且陈女士不知情,若李先生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此债务应认定为李先生个人债务。
律师建议
核实债务真实性和用途: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另一方要核实债务的真实性,查看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同时,要调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可通过了解家庭消费情况、生意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判断。
保留相关证据:若能证明债务与自己无关,要保留好相应证据,如自己对借款不知情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法庭上维护自己权益。
谨慎签署文件:在婚姻生活中,对于涉及债务的文件,如借条、担保协议等,不要随意签署,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