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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认定与分割
发布时间:2018-09-28 10:17


       
 离婚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一)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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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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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离婚房产分割法六种情况:
  1、房屋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予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房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于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列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四)网络虚拟财物能否定性为共同财产?
  1、从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网络虚拟财物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比如微信号,长期的使用使其已经不能与所有人相互分割,微信绑定的钱包和手机号码现在可以坐公交车,可以线上线上支付,已经远远替代了实际纸币的支付方式。所以不能随意把网络虚拟财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网络虚拟财物有时候却能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网络虚拟财物产生的金钱价值,当然可以分割。
  2、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传统的实物财产外,自己需要花费金钱去充值的帐号,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
  3、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比如微信号、游戏装备等,由于个人长时间的使用,已经拥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且没有被夫妻双方用来赚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物本身就是用来营利的,比如网店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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