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夫妻双方依然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能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在子女抚养方面,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因处于离婚冷静期而推卸责任。比如,要共同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同时,夫妻之间仍然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也有权利对离婚相关事宜进行进一步协商和考虑,包括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方案的调整等。
案例: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未经妻子张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大部分取出并转移到自己的秘密账户。张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被转移的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决李某返还相应财产。在另一起案例中,赵某和王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共同协商调整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协议,并在后续办理离婚手续时按照新协议执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和离婚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在这一时期同样适用。对于一方擅自转移、隐匿财产等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受损方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同时,法律也鼓励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理性协商,妥善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要清楚认识到彼此的权利义务。对于财产问题,要保持透明,避免出现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应及时收集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子女抚养方面,双方要共同履行抚养义务,积极沟通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情况,为子女创造稳定的成长环境。如果在冷静期内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新的想法或调整,要及时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确保离婚相关事宜得到妥善安排。此外,双方可以利用冷静期反思婚姻中的问题,若有挽回婚姻的意愿,可以寻求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改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