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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
发布时间:2025-03-27 10:5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探视的具体方式,比如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从周六上午 9 点到周日下午 5 点;或者每月探视两次,具体探视日期为每月的第一和第三个周末等。探视的地点可以是子女居住的家中,也可以是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如公园、儿童游乐场等。若双方无法就探视权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遵守约定或判决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不得扰乱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另一方探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时,法院会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一般不会采取对子女强制带走等可能伤害子女感情的措施,而是通过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批评教育、罚款等方式促使其配合探视。同时,若在探视过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存在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与直接抚养方沟通解决,或向法院反映情况,而不能擅自改变子女的生活状态。​
案例:赵某和孙某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某每周六上午可以到孙某家中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 3 小时。但后来孙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赵某探视,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拒绝探视的法律后果,孙某最终配合赵某行使了探视权。在另一起案例中,李某和周某离婚后,法院判决李某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探视地点为孩子就读学校附近的公园。李某在一次探视时,发现孩子精神状态不佳,询问后得知孩子近期学习压力较大且直接抚养方周某对孩子过于严厉。李某没有擅自将孩子带走,而是通过与周某沟通以及向学校老师了解情况后,与周某协商调整了孩子的学习安排和教育方式。​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设立旨在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的亲情联系,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自主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方面,法律明确了法院应采取合法合理手段,避免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这进一步凸显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同时,法律也要求探视权的行使应当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不直接抚养方在探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子女生活的有序。​
律师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视权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地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严格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在探视前提前与直接抚养方沟通,确保探视的顺利进行。如果遇到直接抚养方无故拒绝探视的情况,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探视过程中,要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若发现问题,通过与直接抚养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认识到探视权是对方的合法权利,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除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双方都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减少因探视问题产生的矛盾,为子女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若在探视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维护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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