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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之重婚情形判定
发布时间:2025-03-27 14:15


       
案情介绍
王某与妻子赵某结婚多年,后王某在外地工作期间,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赵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王某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符合重婚的情形。重婚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更是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赵某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若认定王某重婚事实成立,且调解无效,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准予赵某与王某离婚。同时,赵某作为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以及对重婚等破坏婚姻行为的制裁,旨在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合法婚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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