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和妻子陈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李某的案例中,关键在于确定其与陈某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且分居时间已满两年。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分居事实和分居原因,例如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以证实两人确实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满两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若能够认定分居事实及感情不和的原因,且调解无效,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分居时间和感情不和的条件判断,为那些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的夫妻提供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使双方能够重新开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