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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27 14:20


       
案情介绍
现役军人张某的妻子林某,因与张某长期异地,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张某和林某的案例中,由于张某是现役军人,林某作为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需要征得张某的同意。这里的 “重大过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若张某不存在这些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不会轻易判决准予离婚,以维护军婚的稳定性。这一特殊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国防事业作出贡献,其婚姻权益也应得到相应保障。但如果张某存在重大过错,林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则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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