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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十大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10 14:08


       
最高法发布十大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商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一个法律保护伞,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CNSPHOTO提供
本报记者 李新胜
时值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注意到,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除了一例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外,其余九例都是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一个法律保护伞,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广西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院依法裁定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陆某殴打、威胁、辱骂及骚扰、跟踪谢某。后来,在法院组织谢某与陆某到法院进行回访时,陆某竟在法院追打谢某。鉴于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法院依法对陆某予以训诫并处以十日拘留。在拘留期间,陆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要与妻子和睦相处,不再殴打、辱骂、跟踪妻子。
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
男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万某某(女)系夫妻关系。王某某1995年退休后离开工作地点南昌回到上海生活,万某某霸占王某某退休工资和奖金,逼迫王某某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2015年初,王某某已年过八十,没有劳动能力,万某某不但不加照顾,反而经常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并在深夜辱骂,使王某某忍饥挨饿,受冻受寒。2016年1月底,万某某再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至王某某颅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万某某的行为使王某某遭受精神上、肉体上的长期折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王某某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万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上海长宁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万某某长期对王某某实施暴力,侵害了王某某的人身健康权,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万某某对申请人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男性家庭成员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实践中把握何种行为可被定性为“家庭暴力”时,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准确解读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及后果严重性。
同居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自2011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刘某名义申请的廉租房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李某经常对刘某实施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行为,并以刘某家属生命安全相威胁。为此,刘某多次向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保护,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李某仍未改变。2016年,李某借由对刘某发脾气,数次酒后殴打刘某。同年4月,李某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持菜刀砍伤刘某。2016年9月12日,刘某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城口县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责令李某迁出刘某的住所。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同居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同居关系当事人。
老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某、泮某某系夫妻,与被申请人陈某伟(二申请人之子)共同居住。2015年3月18日晚,陈某伟殴打陈某某致其头面部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5月15日上午,陈某伟打击陈某某头部,泮某某上前劝阻时倒地,此事致陈某某左肩胛骨挫伤,泮某某右侧肋骨骨折。2016年7月7日,陈某某、泮某某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陈某伟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陈某伟搬出居所。
裁判结果:仙居县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泮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陈某伟对陈某某、泮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被申请人陈某伟多次殴打其父母,有病历卡、诊断书及陈某伟自认等证据证明。为维护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作出禁止陈某伟对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但陈某某、泮某某要求陈某伟搬离居所的请求,经核查该居所系在村中宅基地上建造,陈某伟享有宅基地份额且在该房屋上有共同建造行为,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应另行分家析产。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裁判结果:通州区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因此对于程某要求基金会担任辅助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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