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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5-06-27 14:17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证明债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②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③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债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否则法院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例​
债权人李某起诉周先生、吴女士夫妇,称周先生在婚姻期间借款 50 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李某提供了周先生签字的借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女士知晓借款或该笔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法院经审理认为,50 万元超出家庭日常开支,李某未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该债务为周先生个人债务。​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 和 “用途认定” 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于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夫妻一方 “被负债”。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资金流向、经营项目关联性、夫妻沟通记录等,防止债权人滥用诉权。​
律师建议​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留存借款人配偶确认债务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夫妻一方对于配偶对外借款,可通过书面声明、家庭记账等方式明确非共同债务。诉讼中,债务人可申请法院调取债权人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未用于家庭支出,或提供配偶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证据(如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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