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离婚案例 > >
律师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是哪些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是哪些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是哪些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09:33 热度: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是哪些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二、登记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其实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是夫妻二人不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最终都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当然,相比之下,登记离婚要比诉讼离婚简便一些。而很多时候,夫妻无法通过登记方式离婚的,那么才会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结束夫妻关系。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办
下一篇:协议离婚财产漏分怎么办

相关阅读

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存款转移纠纷

案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累计达 60 万元,存入男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在协商过程中,男方得知女方主张分割全部共同存款,遂擅自将银行账户...

诉讼离婚中父母出资购房分割纠纷

案例:双方结婚后,男方父母为支持小夫妻购房,全款出资 180 万元购买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婚后 3 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

协议离婚中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分割纠纷

案例: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时房产价值 100 万元。婚后,在女方的要求下,男方将女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房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姻关系存续...

诉讼离婚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纠纷

案例:双方结婚 5 年来,男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女方曾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女方多次到医院就诊,诊...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