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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纠纷

案例:双方结婚 5 年来,男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女方曾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女方多次到医院就诊,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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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纠纷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4 热度:


案例:双方结婚 5 年来,男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女方曾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女方多次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软组织损伤、轻微骨折等,留存了完整的病历、伤情照片、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此外,女方还提交了自己与男方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男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女方带着婚生子女(年满 4 周岁)搬离家中,与男方分居,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主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要求判令子女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万元,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接近自己及子女。庭审中,男方否认实施家庭暴力,辩称女方的伤情系双方争吵时不慎造成,并非故意殴打,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法律分析: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女方提交的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病历、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男方存在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女方的人身权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男方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侵害了女方的权益,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法院应优先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同时,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女方及子女。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是证明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二是及时就医,留存病历、伤情照片、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身体受到的损害;三是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方接近自己及子女,保障人身安全。
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人应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包括报警记录、病历、伤情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争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自己的抚养权主张和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施暴方而言,家庭暴力不仅是违法行为,还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改正错误;若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外,离婚后受害人仍需保持警惕,若施暴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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