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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分割纠纷

案例: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时房产价值 100 万元。婚后,在女方的要求下,男方将女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房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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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分割纠纷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5 热度:


案例: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时房产价值 100 万元。婚后,在女方的要求下,男方将女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房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姻关系存续 10 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即分得房产价值的 50%。男方辩称,房产系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仅为表达对女方的信任和感情,并非真实的赠与意思,且婚后家庭开销主要由自己承担,女方对房产的取得无任何贡献,不应平均分割。
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诉讼中,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240 万元。同时,男方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房产系婚前个人全款购买;女方提交了房产证、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开销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对家庭的贡献。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1065 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男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至双方名下,属于对女方的赠与行为,房产变更登记后,即由男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分割时并非必然平均分割,需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度、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精神,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分割时可判决房屋归原产权人所有,由原产权人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补偿数额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房产系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女方对房产的取得无直接出资贡献,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10 年),女方对家庭也有一定的付出,故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 60 万元。律师建议: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需谨慎,加名行为具有赠与性质,一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对于原产权人而言,加名前应充分考虑婚姻稳定程度、对方的真实意图等因素,避免因一时冲动加名导致后续财产损失;若确实需要加名,可在加名时明确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如男方占 70%、女方占 30%),避免离婚时因份额争议引发纠纷。
对于加名一方而言,应认识到加名并不意味着离婚时一定能平均分割房产,法院会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故不应过度依赖房产加名保障自身权益。在离婚分割此类房产时,原产权人应提供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房产系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加名一方应提供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开销记录、对房产的维护投入证据等,证明自己对家庭和房产的贡献,争取合理的补偿数额。此外,双方也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方式,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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