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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王某(女)与陈某(男)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初期感情尚可。2021年起,陈某因工作原因经常晚归,后王某偶然发现陈某与婚外异性林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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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5:36 热度:


案情:王某(女)与陈某(男)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初期感情尚可。2021年起,陈某因工作原因经常晚归,后王某偶然发现陈某与婚外异性林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两人在本市租赁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持续时间长达2年。期间,陈某不仅减少对家庭的照顾,还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用于给林某购买礼物、支付房租。王某多次与陈某沟通、劝阻,陈某均拒绝断绝与林某的关系,甚至对王某进行言语辱骂。长期的精神压力导致王某患上轻度抑郁症,需定期就医治疗。2024年,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由自己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陈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5万元。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结合王某提交的陈某与林某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转账记录、王某的病历等证据,认定陈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且该行为系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某予以适当照顾,陈某分得40%份额,王某分得60%份额;支持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判决陈某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一方与他人同居,属于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不仅破坏家庭和谐,还会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伤害,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本案中,陈某与林某长期共同居住,以夫妻名义生活,已构成“与他人同居”,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如王某因就医产生的费用)。同时,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无过错方王某予以倾斜,体现了法律对过错行为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主张损害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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