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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少分财产案例

案情:赵某(女)与周某(男)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积累了存款80万元、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及超市经营权等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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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少分财产案例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5:38 热度:


案情:赵某(女)与周某(男)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积累了存款80万元、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及超市经营权等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赵某提出离婚,周某不同意,后赵某明确表示将向法院起诉。周某得知后,为减少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分多次转账至其姐姐名下,声称该款项为“借款”,但未提供任何借款凭证;同时,周某将名下车辆以低于市场价格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朋友,且未将转让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此外,周某还擅自支取超市营业收入15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赵某发现上述行为后,立即收集了周某的银行转账记录、车辆转让协议、超市营业收入记录等证据,在起诉离婚时,请求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周某少分或不分财产。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确认周某在双方离婚纠纷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存款、低价转让车辆、挥霍超市营业收入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周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车辆转让款、剩余超市营业收入归赵某所有,存款部分由赵某分得60万元,周某分得20万元(因周某转移、挥霍,予以少分);超市经营权归赵某所有,赵某向周某支付适当补偿款5万元。
法律分析: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得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本案中,周某在得知赵某将起诉离婚后,恶意转移存款、低价转让车辆、挥霍营业收入,其目的是减少可分割的共同财产,侵占赵某的财产份额,该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方可被判决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既是对过错方的惩戒,也是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对方存在转移、挥霍财产行为的,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转账记录、转让协议、消费凭证等),法院将结合证据综合认定,若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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