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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婚前,男方购房,交了首付,取得预售合同,到期拿房,办理房产证之前领证,那这套房子算共同财产还是只是婚后这部分算?办理房产证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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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15:13 热度: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婚前,男方购房,交了首付,取得预售合同,到期拿房,办理房产证之前领证,那这套房子算共同财产还是只是婚后这部分算?办理房产证时,领不领证有没有什么相关影响。上海离婚律师解答首付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可以要求男方把你的姓名加到产权证上去,就变成共同财产了。
离婚1年 女儿4岁,现对方要求我抚养费增加,我月入到手5千,抚养费每月支付1千,我不同意增加 法院会如何判?上海离婚律师解答抚养费一般是按照支付方平均收入的20-30%支付,若抚养费确实增加的,法院可以判决酌情增加。
个人婚前买房在离婚起诉怎么进行房产分割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个人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部分也属于个人的财产,与配偶无关,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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