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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如单位公租房、保障性公租房)内,离婚时,该公租房的使用权能否分割?如何确定使用权归属?未获得使用权的一方,能否要求补偿?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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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5:04 热度:


问题: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如单位公租房、保障性公租房)内,离婚时,该公租房的使用权能否分割?如何确定使用权归属?未获得使用权的一方,能否要求补偿?
解答:公租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夫妻双方仅享有使用权,离婚时不能分割所有权,仅能对使用权进行协商或判决归属。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如收入水平、居住需求、抚养子女情况等),判决一方享有使用权,另一方需搬离;未获得使用权的一方,若生活困难,可要求获得使用权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李某(男)与刘某(女)结婚5年,婚后共同居住在李某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内,该公租房仅能由李某单位职工居住,租赁合同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诉讼离婚时,均主张公租房的使用权,刘某称自己无其他住房,且抚养女儿,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李某称公租房是单位分配给自己的,使用权应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无自有住房,收入较低,且需要抚养未成年女儿,居住需求更为迫切;李某有稳定收入,其父母有住房,可临时居住。最终,法院判决公租房的使用权归刘某所有,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刘某每月向李某支付补偿款500元,直至其找到稳定住房或公租房使用权变更。
法律分析: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或单位福利住房,其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如单位公租房仅面向本单位职工),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双方,因此离婚时不能分割所有权,仅能对使用权进行处理。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判决公租房使用权归属时,会遵循“照顾弱势一方、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优先考虑抚养子女一方、无自有住房一方、收入较低一方的居住需求。未获得使用权的一方,若生活困难,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要求获得使用权的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补偿数额结合当地租房成本、双方经济能力综合确定。
律师建议:主张公租房使用权的一方,应提供自身居住需求的证据(如无自有住房证明、抚养子女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更需要公租房使用权。若公租房是单位分配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单位证明等,明确使用权的归属条件。未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可主张经济补偿,收集当地租房市场价格、自身经济困难的证据,确保补偿数额合理。双方也可协商公租房使用权归属,如约定一方享有使用权,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或约定轮流使用(需符合公租房管理规定)。同时,应遵守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租房,避免因违规使用导致使用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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