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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金银首饰、奢侈品,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奢侈品(如名牌包包、手表、珠宝等),离婚时,该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采取何种方式?若一方主张该类财产为个人专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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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金银首饰、奢侈品,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03 15:06 热度:


问题: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奢侈品(如名牌包包、手表、珠宝等),离婚时,该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采取何种方式?若一方主张该类财产为个人专用物品,拒绝分割,应如何处理?
解答:婚后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奢侈品,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但如果该类财产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女方的首饰、男方的手表),且价值合理,可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分割方式优先采取“折价补偿”,由一方继续持有,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价值的补偿;若双方均愿意持有,可按份额分割;若双方均不愿意持有,可变现后分割价款。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6年,婚后共同购买金银首饰一套(价值15万元)、名牌手表一块(价值8万元)、名牌包包两个(价值6万元),共计29万元。双方诉讼离婚时,刘某主张金银首饰和包包是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拒绝分割;陈某主张该类财产是夫妻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金银首饰、包包确实是刘某日常使用的物品,但价值较高,超出了“专用生活用品”的合理范围;手表是陈某日常使用,价值也超出合理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金银首饰、包包归刘某所有,手表归陈某所有;刘某向陈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29万元÷2 - 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专用生活用品”,是指一方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价值合理的物品(如普通首饰、衣物、生活用品等)。若金银首饰、奢侈品价值较高,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不再属于“专用生活用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分割时,应结合物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价值、双方意愿等,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确保分割公平合理。若一方主张物品为个人专用,需提供证据证明该物品是自己日常专用,且价值合理,否则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购买金银首饰、奢侈品时,应留存购买凭证、付款记录等,明确财产归属和价值。离婚时,主张物品为个人专用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物品是自己日常使用,且价值合理(如购买价格、使用频率等),避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该类财产的一方,应提供购买凭证、物品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以及物品的当前价值。双方可协商分割方式,如约定一方持有物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或变现后分割价款。若对物品价值有争议,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分割数额合理。同时,应妥善保管该类财产,避免因损坏、丢失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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