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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6-03-03 14:56


       
问题: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该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采取何种方式?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解答:婚后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分割方式优先采取“折价补偿”,即由一方继续持有股权,向另一方支付股权对应价值的补偿;若双方均愿意持有股权,可按份额分割股权(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若双方均不愿意持有股权,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分割转让款。分割时,应兼顾公司的正常经营,避免因分割导致公司经营受损。
案例:陈某(男)与刘某(女)婚后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科技公司,陈某持有60%股权,刘某持有40%股权,双方共同参与公司经营。双方诉讼离婚时,就股权分割产生争议,陈某主张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向刘某支付补偿;刘某主张分割股权,继续参与公司经营。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要由陈某负责经营管理,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刘某未参与公司核心管理,且公司章程未禁止股权分割。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双方意愿,法院判决股权归陈某所有,陈某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200万元),向刘某支付补偿款80万元(40%股权对应价值);刘某退出公司经营,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股权,属于“投资收益”范畴,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双方的经营能力,优先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避免因股权分割导致公司决策混乱、经营受损。若双方均愿意持有股权,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若转让给第三方,需经其他股东同意(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确保转让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共同设立公司时,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股权分割方式等,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离婚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数额合理。若一方主张继续持有股权,应提供自身经营能力、公司经营现状的证据,证明自己能够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若双方均愿意持有股权,应协商股权份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明确双方的股东权利义务。若双方均不愿意持有股权,应协商转让股权,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确保转让款及时分割,避免因股权转让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留存公司出资凭证、财务报表、股权登记信息等证据,明确股权归属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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