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理由(如对方有不良嗜好、影响子女学习)剥夺对方的探望权,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探望权?
解答: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如家暴、吸毒、虐待子女),不得剥夺。被剥夺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享有4次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张某到李某住处接女儿。离婚后,李某以张某有吸烟恶习、会影响女儿健康为由,拒绝张某探望女儿,张某多次沟通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并要求李某配合。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吸烟恶习未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实际危害,李某剥夺张某探望权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李某需予以配合,若李某拒不配合,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剥夺。只有在探望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虐待子女),法院才会中止探望权,否则不得剥夺。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离婚时,应在协议或判决中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避免后续争议(如每周探望次数、每次探望时长、接送方式等)。被剥夺探望权的,应收集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探望被拒绝的视频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明确具体的探望方案。若对方主张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要求对方提供充分证据,若证据不足,法院会支持自身的探望请求。胜诉后,若对方仍不配合,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对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探望权的行使。同时,探望子女时,应尊重子女的意愿,避免与直接抚养方发生冲突,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