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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借债用于个人消费,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26-03-03 15:04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如购买奢侈品、偿还个人赌债、个人旅游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该笔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
解答:不需要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借款人自行偿还。核心判断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均不符合,则为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王某(男)与张某(女)结婚6年,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沉迷奢侈品消费,未经张某同意,先后向他人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名牌手表、包包及个人旅游,未将任何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双方诉讼离婚时,债权人起诉王某和张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30万元借款。张某辩称,该笔借款是王某用于个人消费,自己不知情,也未享受借款带来的利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王某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张某对借款不知情,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该30万元借款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自行偿还,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内一方借债用于个人消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也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符合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应由借款人自行偿还。债权人若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若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离婚时,若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应仔细核实债务的用途和真实性,收集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对方个人债务(如借款用途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未参与借款的证据等)。若自身对债务不知情、未签字、未享受借款利益,应明确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尽量避免为对方的个人债务签字确认,避免因“共同意思表示”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若发现对方有大额个人借款用于消费,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为后续离婚维权做好准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核实借款用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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