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车辆,车辆所有权一般归婚前购买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计算方式通常为:先确定车辆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占总购车款(含贷款利息)的比例,再用车辆当前评估价值乘以该比例,得到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价值,由车辆所有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王先生婚前贷款购买一辆汽车,总价 20 万元,首付 8 万元,贷款 12 万元(含利息 2 万元)。婚后与李女士共同还贷 10 万元(含部分利息)。离婚时,车辆评估价值 15 万元。法院计算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共同还贷 10 万元占总购车款 20 万元的 50%,车辆增值部分为 15 万 - 20 万 =-5 万(贬值),共同部分为(15 万 ×50%)=7.5 万元,判决王先生向李女士补偿 3.75 万元。
法律分析
一方婚前购买的车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行为使车辆价值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体现了对另一方共同付出的认可。在车辆贬值的情况下,仍按比例分割剩余价值,符合公平原则。
律师建议
婚前购买车辆的一方,应保留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等证据。婚后共同还贷的,要留存还贷记录。离婚时,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可能较为复杂,可咨询专业人士或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若对分割结果有异议,要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