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不满 1 年即起诉离婚,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婚前给付的高额彩礼?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解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法定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共同生活不满 1 年且彩礼数额较大的,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案例:赵某(男)与孙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赵某按当地习俗向孙某支付彩礼 20 万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 3 个月,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赵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孙某返还彩礼 15 万元。诉讼中,赵某提交了彩礼支付凭证、家庭收入证明(证明彩礼导致家庭负债),孙某辩称彩礼已用于购买嫁妆和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不同意返还。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水平显著下降,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稳定夫妻感情。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孙某返还赵某彩礼 8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 指给付彩礼后,给付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因负债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返还比例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用于共同生活越多,返还比例越低。
律师建议:给付彩礼时,应留存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明确彩礼数额和用途。若因彩礼产生争议,起诉时需提供彩礼支付证据、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共同生活时间证明等。接收彩礼一方,应留存彩礼用于购买嫁妆、共同生活的凭证(如购物发票、消费记录),以便主张减少返还数额。双方可协商彩礼返还事宜,避免诉讼拖延,协商不成的,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避免单独起诉增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