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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5-12-02 15:59


       
问题: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擅自卖房一方赔偿损失?​
解答:可以,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已过户),房产无法追回,另一方有权要求擅自处分一方赔偿房产价值的一半及增值部分;若第三人非善意取得,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后再行分割。​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以 150 万元价格将房产出售给王某(王某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房产损失(房产现值 200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善意取得,房产无法追回,张某的擅自处分行为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最终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 100 万元(房产现值的一半)。​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无法追回房产,但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要求擅自处分一方赔偿损失(包括房产原值和增值部分的一半)。若第三人非善意(如明知房产为共同财产仍购买、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过户),另一方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共同房产应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一方擅自处分。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应及时办理产权加名手续,或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房产为共同财产。发现一方擅自出售房产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如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第三人知情证明等),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构成善意取得,应重点主张赔偿损失,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房产现值,确保赔偿数额合理;若不构成善意取得,可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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