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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全职太太” 能否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发布时间:2025-12-02 16:00


       
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为照顾家庭、抚养子女,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太太,诉讼离婚时能否向男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解答:可以,《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结合婚姻存续年限、家务劳动强度、对方经济能力等确定。​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 12 年,刘某婚后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全部家务劳动、子女抚养(2 个孩子)和赡养公婆的责任。陈某为企业高管,月收入 3 万元。诉讼离婚时,刘某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20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符合补偿条件。结合婚姻年限、家务劳动强度、陈某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最终判决陈某向刘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15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删除了原《婚姻法》中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的前提条件,无论夫妻财产是否约定分别所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主张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年限(年限越长,补偿越高)、家务劳动的强度和难度(如抚养子女数量、是否赡养老人)、付出义务一方的实际损失(如职业发展受限)、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因素。​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全职太太” 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时,应收集证据证明自己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如家务劳动记录、子女教育支出凭证、赡养老人的转账记录、邻居或亲友证言等)。主张补偿数额时,应结合自身付出和对方经济能力,提出合理诉求,避免过高或过低。若对方经济条件较好,可适当提高补偿数额;若对方经济困难,可协商分期支付。同时,可结合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一并主张,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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