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即使双方已经分居,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吗?若第一次不判离,后续该如何处理?
解答:第一次起诉离婚,若另一方坚决不同意,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核心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一方是否同意。
案例:王某(女)与赵某(男)结婚7年,因赵某长期酗酒、对家庭漠不关心,双方经常争吵,王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赵某坚决不同意,称愿意改正但始终未实际行动。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提交了双方争吵的录音、邻居证言等证据,但未提交赵某酗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如家暴记录、医疗证明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有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赵某有和好意愿,故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王某搬离家中,与赵某分居满一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了分居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满一年,说明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是“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若证据不足,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若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视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会依法判离。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起诉离婚前,应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家暴记录、出轨证据、恶习证明、分居证明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第一次起诉不判离。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不要轻易放弃,可在判决生效后,保持分居状态,收集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如租房合同、物业费缴纳记录、证人证言等),满一年后再次起诉,提高判离概率。期间,不要与对方同居,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和好意愿,同时妥善保管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