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未满两周岁,按照民间说法,抚养权一定归母亲所有,这种说法是否准确?存在哪些例外情形,会导致两周岁以内子女的抚养权归父亲所有?
解答:两周岁以内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所有,但存在明确例外情形,若母亲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或父亲有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父亲。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而非绝对的“母亲优先”。
案例:李某(女)与吴某(男)结婚2年,育有一个10个月大的儿子,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李某主张儿子未满两周岁,抚养权应归自己所有。吴某提出异议,称李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无法正常照顾子女,且有多次虐待子女的行为(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精神疾病确实影响其正常履行抚养义务,且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吴某有稳定的工作、良好的居住环境,且无不良嗜好,有能力抚养子女。最终,法院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吴某所有,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该原则并非绝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由此可见,两周岁以内子女的抚养权,母亲优先是原则,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时,父亲可主张抚养权,法院会结合双方条件综合判定。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母亲主张两周岁以内子女抚养权的,应提供自身无不良嗜好、有稳定抚养能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育儿记录等),证明自己能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父亲主张抚养权的,需收集母亲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如疾病诊断证明、虐待记录、不良嗜好证明等),同时证明自己有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双方应尽量协商子女抚养权归属,避免因诉讼对年幼子女造成心理伤害;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优先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