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协议离婚时,抚养方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自愿与对方约定,不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因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大幅增加,或者抚养方经济条件恶化,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能否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解答:可以。离婚协议中关于“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子女的法定权利。若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如教育费、医疗费增加,抚养方经济困难),即使有明确约定,子女仍有权起诉要求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刘某(女)与张某(男)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刘某抚养,刘某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该条款。离婚3年后,女儿升入初中,教育费用、生活费用大幅增加,且刘某因失业,经济条件恶化,无力独自承担女儿的各项费用。刘某遂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张某辩称,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自己无需履行支付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女儿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确已超出刘某的独自负担能力,张某有稳定的月收入(1.5万元),有支付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2800元,直至女儿成年。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即使双方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只要子女有实际需要,且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支付能力,子女就有权主张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若约定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应谨慎考虑,避免后续因自身经济条件变化、子女需求增加导致维权麻烦。若确需约定,可同时约定“若子女后续有重大支出(如重病、高额教育费),另一方应按比例承担”,减少后续争议。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时,需提供子女实际需求增加的证据(如教育费票据、医疗费票据、生活费用凭证等)、抚养方经济困难的证据(如失业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以及未直接抚养一方有支付能力的证据(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起诉时,应以子女为原告,抚养方为法定代理人,明确主张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