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核心解读: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严重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足以影响对方是否决定结婚。撤销婚姻与离婚不同,婚姻被撤销后双方恢复未婚状态,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如返还彩礼、赔偿损失。
实务提示:主张撤销婚姻需在一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权利。需提供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等。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