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解答:可以,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直接起诉离婚,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起诉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下落不明一方的财产份额可由法院指定代管人保管。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 5 年,陈某于 2020 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刘某无法联系到陈某。2023 年,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儿子抚养权,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一套。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方式向陈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后陈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下落不明已满 2 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刘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4000 元(由法院指定陈某的父母作为代管人,从陈某的财产份额中扣除);夫妻共同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向陈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80 万元(该款项由法院指定代管人保管,待陈某出现后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使未宣告失踪,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法院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可判决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因下落不明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原则上归起诉一方所有,抚养费可从下落不明一方的财产份额中扣除。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平均分割,下落不明一方的财产份额可由其近亲属代管或由法院指定代管人保管